營利事業用前半年之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應以新稅率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上開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更新日期:108-08-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