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裝的交通工具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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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如轄內補習班、幼稚園、公司行號等之使用車輛如有改裝、改設變更交通工具等情形,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8-08-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