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電話詢問,他所有的車子已經交給汽機車資源回收廠回收,為什麼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復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車輛號牌2面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回收並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車牌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8-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