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當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若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若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屬供自住使用,可申請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如不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嗣後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或營業使用面積有所變更,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8-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