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塗銷自益信託查欠及買賣移轉得一併辦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已發布最新函釋嘍!原本塗銷信託查欠與申報買賣移轉現值需分別辦理,即日起如符合規定即可一次性辦理完畢!

依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規定,如係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應檢附文件除買賣(公定)契約書外,尚包含: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申請書、原信託契約書、塗銷信託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此類案件如因故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則應由權利人(承買之第三人)及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將退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如連件登記完竣後,發生退補稅情形,該局將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依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108-08-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