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房屋應依期限申報契稅,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交換或贈與房屋時,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取得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舉例說明,小美於108年4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購得房屋一棟,應於108年4月30日前申報,但小美卻遲至108年6月30日才申報,已逾期60日,原應納稅額為16萬元,若以每逾3日加徵1%計算,應加徵3萬2,000元,但已超過1萬5千元,因此,應加徵怠報金額以1萬5千元為限。該局呼籲民眾,取得房屋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時效而受罰。

  您如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