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土地時,依規定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何君等3兄妹於106年3月6日繼承登記取得潭子區3筆土地,且該繼承土地係於105年2月26日經重劃完成,嗣後何君等3兄妹於108年4月8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上開3筆土地與王君時,主張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減徵土地增值稅40%,因「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包括因繼承而移轉,因而何君等3兄妹於移轉繼承土地時,不可適用減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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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