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自費建屋,由地主取得房屋,應申報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如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應按買賣稅率申報契稅。

  該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如以自己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倘以土地出租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或依雙方約定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因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並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者,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辦,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