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遭吊扣繳回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車輛因故遭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外,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但若僅行照遭吊扣而未繳回牌照,則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能申請退還。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牌照或行照遭吊扣期間,愛車不得行駛於公共水路道路,否則一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