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述課徵印花稅範圍,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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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