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貼日:2019/08/05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述課徵印花稅範圍,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