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以地主為原始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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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與出租人,在經濟實質上,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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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