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簿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營業稅或不動產移轉等業務,向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非屬於義務代收性質,所書立之憑證(收據)核屬銀錢收據性質,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銀錢單據,應依前揭規定按所書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繳而遭處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