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程車駕駛,其自用車及計程車皆可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及計程車使用之車輛,可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領有駕駛執照,其所有供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可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該身心障礙者亦為計程車駕駛,其另一車輛供計程車使用,則該車輛可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不受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1輛之限制。

  貼心提醒您,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自用車輛,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