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信託登記,應繳納記存稅款並辦理查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分割及收購)而移轉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記存,該稅款即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該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之稅款,連同該次移轉土地增值稅由取得土地之公司一併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或金融機構將併購取得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時,雖無需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土地所有權已因此而移轉,該項移轉行為仍屬相關法令所稱之「再移轉」,委託人應即繳清原記存其名下之土地增值稅,並辦理查欠,始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8-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