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逾期限始申請農地農用證明,無不課徵土地増值税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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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依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承受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申請人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未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30日之有效期限過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才核發之證明文件,即無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舉例說明,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當事人於6月30日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應於次日起30日內(即7月30日前)向鄉鎮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如果逾7月30日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即無法適用,請當事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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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8-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