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牌照之交通工具擅自改裝機件,使用公共道路並遭查獲,將視為移用牌照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自用客貨兩用車之車主,原向監理機關登記為自用小貨車,為圖一時之便利,擅自將愛車改設座架後,因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而被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有上述改裝或變更情事,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若未辦理變更手續,一旦遭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31條之規定,將視為移用牌照,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而所謂應納稅額,係指全年應繳納之稅額,並不以改換機件或加裝座椅天數作為計算基礎。該局籲請車主勿任意改裝車輛,如有改裝,應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以免受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8-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