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得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稅務局表示,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如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其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照顧身心障礙者,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監護人或輔助人,雖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其所有之車輛確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得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