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辦未保存登記房屋名義變更,如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高君詢問房屋土地均自用,為何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等相關規定外,尚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

 

現高君所有土地,坐落其上未保存登記房屋為姑姑名義,係當初代書只申辦地政事務所有產權部分(土地過戶),對未保存登記房屋,就未至稅捐處申報移轉,造成高君因房屋非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與上開規定不符,持有土地是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高君可協同姑姑申辦該房屋移轉,繳納契稅後,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今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