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應以其本人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因本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駕駛執照,可否以他人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車輛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應以該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若因身心障礙狀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提出申請,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本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駕駛執照之民眾,應以其本人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若經評估狀況後至監理機關取消駕駛執照者,可以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車輛申請免稅,但須同一戶籍。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