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不動產,把握8月31日前完成過戶登記,可免繳當年度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小姐來電異議表示,自己唯一的房子已於去年9月初出售,為何執行分署會通知她還欠繳去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這也是王小姐雖然自去年9月起名下已無不動產,卻仍須繳納去年地價稅的原因。

該處特別提醒有意出售房地不動產之民眾,注意上述法令規定,把握於8月31日前完成不動產移轉過戶登記,即可省下當年度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