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記得要申報契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詢問,去年已將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賣出,為何今年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且納稅人名義並未變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雙方當事人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共同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08-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