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在本市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若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舉辦人應於事前向演出地所轄分局辦理登記,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該局所轄分局將憑以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另外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地所轄分局報備。

  稅務局指出,臨時娛樂活動之舉辦人,如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將會被處以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如未代徵繳納娛樂稅,除追繳稅款外,還會處以5至10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延誤受罰。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