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以自己所有的車輛核准免稅後,如有以下情形,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將被取消。
一、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銷者:自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吊銷之日起恢復課稅。
二、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者:吊扣期間不得免稅。吊扣期滿後主動恢復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車輛於取消免稅資格時,會同時發函通知車主,如需補繳使用牌照稅者,並隨函檢附恢復課稅或補徵之繳款書,請車主注意並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8-07-2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