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印花稅之憑證ㄧ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承攬合約是否經雙方簽訂完成後必需立刻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因此應納印花稅之契據,ㄧ經雙方簽定並交付使用後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ㄧ經交付使用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事後無法履行,或追減相關預算,因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徵之理由,無法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7-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