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應課稅時,須繳納原不課徵稅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稅不同,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實質上為延緩繳稅時間。嗣後土地移轉,如果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亦即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自80年6月25日起持有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該地於85年6月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嗣後林先生於105年1月30日將土地出售與王先生。該地經都市發展局認定屬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且仍作原來之農業使用。故林先生同日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向該局申請並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林先生出售土地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王先生取得土地後,該地完成細部計畫,可以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王先生於108年出售土地時,應以80年6月25日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實際負擔該筆土地自80年起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取得農業用地後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亦可能面臨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之情形。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