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本市○牙醫診所向病人收取掛號費及義齒費等費用,因開立收據而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經查該診所確有逃漏印花稅之情事,除了要補繳所漏稅額外,還要依印花稅法第23條規定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掛號費及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醫療收據屬銀錢收據之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依稅率計算之稅額如超過新台幣1元以上者,即應貼用印花稅票,如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醫院、診所切勿心存僥倖而逃漏印花稅,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將會依規定補稅及處罰,處罰可是相當的重喔!

更新日期:108-07-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