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不一定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法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之規定及立法意旨不符。因此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原則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依財政部函釋,自益信託土地如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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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