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稅車輛,戶籍已逕為遷出者,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財政部今年(10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解釋令,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至身心障礙者出境,於其戶籍未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前,該車輛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因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恢復課稅之免稅車輛,嗣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並溯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免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之日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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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