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設籍人,應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方可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陳小姐所有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父親死亡,經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疑惑仍有兄長設籍於該地,為何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是以,陳小姐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原設籍人是父親,為直系親屬,與前開規定相符;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與前開規定不符,自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