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願案件可以委由親屬擔任訴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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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旅居國外之納稅義務人不服該局之復查決定,如欲提起訴願,可以委任其在台親屬擔任訴願代理人,但經訴願仍不服訴願決定,除代理人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身分者,委任非律師、會計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應得審判長許可。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該局課稅處分,經依法申請復查仍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委任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為訴願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一切訴願行為。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除由本人親自為訴訟行為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項規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委任非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雖經審判長許可,如其不適任,或不宜為訴訟行為,審判長自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07-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