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不同人,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君詢問土地是他所有,房子登記姐姐名義,能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依規定要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如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例: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今年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現林君所有土地,坐落其上房屋為姐姐名義,非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與上開規定不符,是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林君日後如向姐姐購買房屋,登記為林君或配偶、小孩名義,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07-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