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之他人」與「土地增值稅自用」大相關,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君出售土地,要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才發現前妻戶籍仍設籍在自己戶內,這下麻煩大了。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要查明是否未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查無他人設立戶籍,出售前1年內地上房屋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並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

  

該處並說明,如查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的案件,會通知設籍之他人於文到5日內或指定日到辦公處所申明。前款通知經合法送達後,設籍之他人未依規定期限或指定日前來說明者,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故吳君此時心情七上八下,不知前妻是否會前來說明,故提醒民眾,可至戶政事務所查詢自己持有房屋,是否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在內,如有,可申請逕遷至戶政事務所,避免於出售土地時,有前開吳君之困擾。

更新日期:108-07-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