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財產經禁止處分後原抵押權登記之轉讓不影響租稅保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禁止處分主要目的為進行稅捐保全,而禁止處分通知自送達登記機關後,始生效力,所以,納稅義務人財產於禁止處分前已設有抵押權登記部分,於該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其抵押權人就同額抵押權申報轉讓登記,如未擴大原抵押權範圍或未延長抵押權存續期間,對稅捐保全無影響者,仍可辦理抵押權轉讓。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繳稅之期限,若逾期繳納或未繳,不僅需加徵滯納金,若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還要自行負擔郵資、銀行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另外,納稅人若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除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外,亦可能被限制出境,欠稅者不得不謹慎。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7-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