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均要依限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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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緃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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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黃任宏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5

更新日期:108-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