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開上路 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李先生近期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因擔心為詐騙信件而來電確認並諮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自用車的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份開徵,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使裁罰合理計算,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令釋,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於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的應納稅額,免予處罰,但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以李先生所有自用小客車為例,依規定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因該車107年使用牌照稅截至該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後於108年4月6日行駛高速公路經查獲,除需補繳107年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裁處罰鍰,但免加徵滯納金。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