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且逕為遷出,使用牌照稅即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若身心障礙者出境滿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者,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起恢復課稅。

 

稅捐處提醒納稅人,身心障礙者所有免稅車輛因出境而致其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被恢復課稅者,在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妥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依規定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起免徵;至於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詳洽:專門委員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消費稅科 股長白豐榮 電話:02-89528200轉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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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19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