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登記網路平台交易營業場所之房屋,仍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於104年9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解釋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上開住宅也沒有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住宅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則須申報變更使用,以免遭補稅處罰。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