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以廢料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而非折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購買廢料之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如以工程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更新日期:108-07-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