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行號書立承攬契約,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新建廠房或辦公設備與承攬廠商簽訂承攬合約,書立兩份以上憑證各自持有時,應於承攬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各自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如經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查獲漏貼繳者,除補稅外,需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需依規定銷花才算是完成納稅的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也要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罰鍰;另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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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