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其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將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依財政部108年6月19日解釋令,將自逕為遷出登記日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已非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日恢復課稅。嗣後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本人所有供其使用的車輛,如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可追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免徵;但是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則自申請日免徵。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8-07-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