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違規使用,須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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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如被查獲違規未作農業使用,後續未如期改善,或已如期改善卻再次未作農業使用者,於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民眾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已依限恢復農業使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於再移轉時才可享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7-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