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經紀人佣金,應以取得執業證書之經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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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者支付保險經紀人佣金,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還要特別注意,該保險經紀人是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證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63條規定,保險業之經紀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3款特別規範,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保險業務有其專業性及特許性,保險經紀人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因此,保險業者支付經紀人佣金,應以合法之保險經紀人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11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