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掉了,是否還要繳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拆除完成後,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財稅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查屬實,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果沒有即時申請,可以追溯認定拆除時間嗎 ?財稅局亦表示:有保存登記的房屋,可依據建物滅失證明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無其他相關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的證明資料,經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者,依規定應以申請日當月份起才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屋拆除後,應立即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多繳房屋稅,有保存登記的房屋,亦請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東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7-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