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復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車輛號牌2面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回收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除可領取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車牌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7-1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