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後,變更為自住使用之房屋,別忘記要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如果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避免多繳房屋稅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有所不同,如民眾想要將該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該房屋同時符合(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要件,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另外,也可以在申報契稅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8-07-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