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已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儘速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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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已如期完成申報,但有自繳稅款未繳納或短繳稅款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已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有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請儘快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繳納稅額而逾限未繳納者,將按應繳本稅自原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08年5月31日)起,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另就應自行繳納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納稅義務人須一併繳納應繳本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如已自行繳納者,請將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提供給寄發催繳通知的國稅局備查,無須重複繳納。如確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超商等機構均不代收)。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更新日期:108-07-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