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之重劃完成地區土地,期滿後將恢復全額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財稅局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可減半徵收二年,查本年度有屏東市北興段、內埔鄉光明段及上東勢段、東港鎮大東段等4個重劃完成地段土地,原核准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將於108年起恢復全額課徵!為提醒該地段土地所有權人,財稅局已陸續寄發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通知單,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審視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相關減免規定,並於9月22日前(因108年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月23日)向總局或潮州、東港分局申請減免,經核准後可從當年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如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案者,可免重複申請!

對於以上內容或接獲通知單如有疑問,可撥打通知單上承辦人電話洽詢,或撥打總局:08-7338086、潮州分局:08-7882477、東港分局:08-8354780等電話查詢。

更新日期:108-07-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