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分別共有一筆農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應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一筆農地,原核定課徵田賦,但部分面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之面積,分別以各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甲、乙、丙各持分1/3原核定課徵田賦之農牧用地,宗地面積900平方公尺,因地上搭建鐵皮建物及舖設水泥,未作農業使用面積合計達600平方公尺,則依3人各持分比率計算每人之持分面積各200平方公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600乘以1/3,即甲、乙、丙各200平方公尺)另外課徵田賦面積每人各為100平方公尺(300乘以1/3,即甲、乙、丙各100平方公尺)。但是,這塊農地若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分管使用區域,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向該分管域之所有人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共有人若無法提示分管協議書,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使用,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比率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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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