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申請復查應注意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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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稽徵法規定,於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並敍明理由,連同繳款書及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復查期間最後一天,如果遇到周末假期及國定假日,依規定得以順延。但是復查期間最後一天,遇到調整上班日,因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所以申請復查的期間依法不得延長,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的權的權利。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更新日期:108-07-1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