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2,000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電器最高可退還減徵貨物稅2,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電器,如要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於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1.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線上申請者免附)2.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透過線上或紙本方式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分局呼籲消費者,請多使用直撥退稅,以避免需前往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支票之不便。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蕭課長瑛華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8-07-1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